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廖政勝

  • 當事人
    甲○○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甲○○ 4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 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范鳳月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599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金澤洋企業有限│台灣土地銀行福│95年10月20日 │10,500元 │WYAA0000000 │ │ │ │公司劉世芳 │興分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