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60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600號

聲請人
泰益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另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對於該支票得行使權利之人。而票據權利人提起公示催告之聲請,係為催告持有票據之人應於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受款人為__,且於向金融業者通知掛失止付時於掛失止付通知書內「票據喪失經過」欄內敘明「__」等語。是該票據顯由受款人遺失,是本件支票聲請人已非持票人甚明,就上開支票已無權利可言,既非票據權利人,依票據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其聲請即有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銀元15元(折合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