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 二、另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亦有明定。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對於該支 票得行使權利之人。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宗生醫院」,受款人為「培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培力藥品公司),經本院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及遺失票據之過程,聲請人陳稱係因宗生醫院開立之支票內容有塗改,由聲請人(即培力藥品公司當區業務員)持票請發票人補蓋章後,連同單據郵寄回公司時不慎遺失等語。是該支票雖在聲請人甲○○持有中遺失,惟因支票係以培力藥品公司為受款人之記名支票,且甲○○係培力藥品公司之受僱人,依民法第942條 之規定,僅培力藥品公司為該支票之占有人,甲○○並非票據權利人,依上開法條規定,即不得以自己名義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范鳳月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627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宗生醫院 │保證責任彰化縣│95年10月31日│25,000元 │IA0000000 │受款人:培力藥品工│ │ │鄭宗芥 │鹿港信用合作社│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