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璋明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號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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