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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璋明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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