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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42號

聲請人
青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係由青心企業有限公司聲報,而非由青心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具狀呈報,依前揭規定,其聲請即屬於法不合,且為無法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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