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42號
- 聲請人
- 青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係由青心企業有限公司聲報,而非由青心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具狀呈報,依前揭規定,其聲請即屬於法不合,且為無法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