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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廖政勝

  • 原告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將大昇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大昇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大昇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因清算完結,於民國95年12月5日聲 報本院,並聲請指定保管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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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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