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6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將大昇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大昇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大昇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因清算完結,於民國95年12月5日聲報本院,並聲請指定保管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