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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61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6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將大昇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大昇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大昇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因清算完結,於民國95年12月5日聲報本院,並聲請指定保管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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