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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3號

原告
正大電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被告
鉦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欣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系爭日報表計價項目2.29之施工內容未明,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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