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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45號

公示催告抗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康弼周陳秋錦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45號

抗告人
銓鴻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6

上列抗告人因公示催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本院95年度催字第4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緣案外人普萊斯印刷設計有限公司劉欣盈持面額新台幣12萬元支票1紙向抗告人借調,抗告人遂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予劉欣盈。嗣劉欣盈交予抗告人之支票退票,抗告人欲要求劉欣盈返還系爭支票時,其已不知去向,系爭支票亦流向不明。故抗告人聲請支票遺失公示催告,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云云。

二、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另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對於該票據得行使權利之人。惟查,本件依抗告人之抗告意旨所稱,系爭支票並無被盜、遺失或滅失情事,抗告人復未持有系爭支票,並非票據權利人,則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公示催告之聲請,即無違誤。從而,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銓鴻環境工程有│合作金庫商業銀│95年8月31日 │120,000元 │LT0000000 │ ││ │限公司甲○○ │行員新分行 │ │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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