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6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克利斯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號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中,該專利權之撤銷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案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