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6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張益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克利斯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號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中,該專利權之撤銷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案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