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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6號

原告
洪新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郭佳芬
複代理人
吳建民
被告
克利斯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宜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鐘

      陳勇仁

      林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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