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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6號

原告
洪新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郭佳芬
複代理人
吳建民
被告
克利斯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宜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鐘

      陳勇仁

      林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10月6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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