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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9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騰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和億行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關於新式樣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於97年1月14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舉發案業已確定,有原告陳報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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