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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彰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告
彰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九十五年度智字第八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新型第M254417 號專利因訴外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提起之編號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確定,且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上開新型專利權是否有效存在為前提要件,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97年1 月14日裁定命在上開專利舉發案確定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因原告已具狀表明撤回本件民事訴訟,故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已無再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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