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5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12號
- 聲請人
-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大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固得對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但對發票人以外之人即無本條之適用。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發票人均為乙○○,聲請人對發票人以外之大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
┌────────────────────────────────────────┐│本票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512號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001 │95年3月7日 │50,000元 │95年4月7日 │WG0000000 │ │├──┼───────┼─────────┼───────┼────────┼──┤│002 │95年3月7日 │50,000元 │95年5月7日 │WG0000000 │ │├──┼───────┼─────────┼───────┼────────┼──┤│003 │95年3月7日 │50,000元 │95年6月7日 │W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