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瑋綸科技興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