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9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93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長宏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5年度票字第1938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95年7月5日 │4,500,000元 │95年8月10日 │95年8月10日 │WG0000000 │ │├──┼───────┼─────────┼───────┼──────────┼────────┼──┤│002 │95年8月5日 │5,600,000元 │95年9月10日 │95年9月10日 │W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