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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陳正禧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本票(票號:CH505601)原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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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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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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