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本票(票號:CH505601)原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