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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康弼周廖政勝詹秀錦

  • 當事人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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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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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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