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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康弼周廖政勝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上訴人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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