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康弼周、廖政勝、詹秀錦
- 當事人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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