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本勇律師
- 被上訴人
- 才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應增列「受告知訴訟人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街1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前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