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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羅培昌葛永輝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
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被上訴人
才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應增列「受告知訴訟人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街1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前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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