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9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請人
普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一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249號假扣押民事裁定,曾提存新臺幣 3,000,000元作為免為假扣押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15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業於民國95年2月7日在本院就上開假扣押之本案訴訟即 94年度訴字第628號履行契約事件達成訴訟上和解,且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249號假扣押民事裁定、94年度存字第1155號提存書、和解筆錄各乙份以上皆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存字第1155號提存卷宗以及 94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卷宗,審核結果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