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明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即光照金屬股份有限公
- 相對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取回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明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即光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即光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