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鳳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已由本院93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並經台中地方法院院94年度重上字第10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除因聲請人的訴之聲明於訴訟中有減縮,致其訴訟標的價額從新台幣(下同)0000000 元(裁判費為 22087 元)減為934102 元(裁判費為 9720 元),故減縮部分的裁判費 12367 元由聲請人負擔,應予扣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永輝
計 算 書:┌────────┬───────────────┐│第一審裁判費 │272785元(原繳納285152元,扣除││ │聲請人應負擔減縮部分的裁判費 ││ │12367元) │├────────┼───────────────┤│複丈費 │4300元 │├────────┼───────────────┤│證人費 │554元 │├────────┼───────────────┤│合計 │27763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