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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吳俊螢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明文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乙○○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因乙○○已於民國95年2月5日死亡,而聲請人未提出乙○○之繼承人資料,經本院於95年7月26日發函通知 聲請人10日補正,惟聲請人於95年7月28日收受該函文後, 逾時仍未補正。參照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 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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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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