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明文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乙○○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因乙○○已於民國95年2月5日死亡,而聲請人未提出乙○○之繼承人資料,經本院於95年7月26日發函通知 聲請人10日補正,惟聲請人於95年7月28日收受該函文後, 逾時仍未補正。參照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 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