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1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1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聲請人乙○○於相對人甲○○對於第三人陳佳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銘譯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為相對人甲○○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佳任係受僱於第三人銘譯有限公司,竟於民國94年9月2日下午4時30分左右,因業務過失駕車肇事,致相對人受有重傷,已成為植物人;茲因相對人已無訴訟能力,亦無法定代理人,有對於前開第三人為訴訟之必要,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兄,故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其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分證影本、本院刑事傳票影本等件為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