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6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林阿卯即金昌工業社
- 地下1樓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154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叁拾玖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28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399,000元,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54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