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林阿卯即金昌工業社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154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叁拾玖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28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399,000元,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548號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