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陳正禧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
    林阿卯即金昌工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林阿卯即金昌工業社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154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叁拾玖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28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399,000元,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548號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