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施錫揮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12號聲 請 人 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貴院85年度裁全字第361號假 扣押裁定供擔保新台幣16萬元後,對相對人乙○○假扣押在案,因假扣押裁定業已撤銷,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聲請貴院通知相對人 於一定時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經查,乙○○已於民國95年2月5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自無當事人能力,並且無從補正。本件聲請人以乙○○為相對人,聲請本院通知其行使權利,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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