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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29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2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坤晟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六0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15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15萬元,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6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前開擔保金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和解筆錄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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