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2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坤晟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六0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15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15萬元,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6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前開擔保金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和解筆錄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