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61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宅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5年度存字第1463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167,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業經確定,因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請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二、但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其本件聲請,自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