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6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宅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5年度存字第1463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167,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業經確定,因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請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二、但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其本件聲請,自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