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79號

聲請人
邕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九二○八號民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彰簡字第五二五號返還本票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就95年度彰簡字第525 號返還本票等事件提起上訴為理由(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僅求為判決相對人應返還系爭本票,嗣於受敗訴判決後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除仍請求判決相對人返還系爭本票外,尚追加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系爭本票票據權利不存在之訴,是否准許追加及有無理由應由上訴審法院審究),依上開規定聲請供擔保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19208 號民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95年度彰簡字第525 號事件卷宗審閱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以相對人持有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面額新臺幣235,620 及其利息為審酌標準,爰酌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