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瀚璽股份有限公司(即歐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