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晟瀝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