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