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告
穩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吉皓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代理人
7弄1
被告
丙○○

        丁○○

            弄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吉皓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及被告丁○○戶籍地址雖均位於彰化縣員林鎮,惟因兩造於簽訂本件協議書時,已約定「本協議若有爭執,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協議書影本在卷可憑。是有關本件契約涉訟,雙方已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其所合意之管轄法院亦屬特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受該合意定管轄法院之拘束。準此,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書記官 彭月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