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穩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吉皓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7弄1 被 告 丙○○ 丁○○ 弄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吉皓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及被告丁○○戶籍地址雖均位於彰化縣員林鎮,惟因兩造於簽訂本件協議書時,已約定「本協議若有爭執,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協議書影本在卷可憑。是有關本件契約涉訟,雙方已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其所合意之管轄法院亦屬特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受該合意定管轄法院之拘束。準此,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月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