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5號
- 原告
- 穩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吉皓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7弄1
- 被告
- 丙○○
丁○○
弄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吉皓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及被告丁○○戶籍地址雖均位於彰化縣員林鎮,惟因兩造於簽訂本件協議書時,已約定「本協議若有爭執,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協議書影本在卷可憑。是有關本件契約涉訟,雙方已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其所合意之管轄法院亦屬特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受該合意定管轄法院之拘束。準此,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