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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7號

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何志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告
紀家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志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7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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