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50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乙○○
- 代理人
- 現應為送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零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貸款契約第21條,已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被告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22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11月23日起至97年11月23日止,利息按年息9.009%計算,嗣後按原告基準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息計算,逾期當時年息為9.065%,並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未依約償付本息或有其他債務不能履行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自95年1月23日起未再清償本息,當時本金部分尚欠951,225元,依兩造約定,借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單為證,而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51,225元,及自9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065%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