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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14號

上訴人
悅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堡新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94,86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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