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14號
- 上訴人
- 悅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堡新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94,86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