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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駿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彰化縣
法定代理人
186之
被告
戊○○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四點九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駿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陞公司)、甲○○、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駿陞公司邀同被告甲○○、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8 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 月25日起迄97年8 月25日止,利率按原告公告之貨幣市場指標利率加年率3.46% 按月計付(逾期時之利息為4.930%),如逾期繳付本息或到期未清償本金時,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駿陞公司於95年2 月25日即未依約履約,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2,529,894 元,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駿陞公司、甲○○、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額度授信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各乙件在卷為憑,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4 條第1 條、第478 條前段、第739 條、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駿陞公司公司向原告借用3,000,000 元,尚有2,529,894 元未清償,被告甲○○、戊○○為被告駿陞公司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駿陞公司積欠之借款負連帶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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