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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3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康弼周施錫揮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選字第3號

上訴人
乙○○

      丁○○

      丙○○

      戊○○

上列上訴人因原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被告甲○○間當選無效事件,聲明承受訴訟,並對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承受訴訟及上訴均駁回。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法院認承受訴訟之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177條第2項亦有規定。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舉行之選舉,其當選人之當選資格,乃一身專屬之權利,因當選人死亡而消滅,其繼承人無從繼承,自亦無從依上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本件上訴人以本院第一審判決送達後,被告即彰化縣埔鹽鄉天盛村第18屆村長當選人於民國95年12月5日死亡,其等為被告之繼承人為由,聲明承受訴訟並上訴。然依前開說明,被告死亡後,其當選資格因此消滅,上訴人無從繼承,其等聲明承受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既應駁回,自非本件當事人,其等上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廖政勝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