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