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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
    甲○○、丁○○

  • 原告
    丙○○
  • 被告
    寶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省三律師 被   告 寶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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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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