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省三律師 被 告 寶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