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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 被告
    寶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寶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即 被   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億一千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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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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