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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銘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百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十萬八千七百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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