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百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十萬八千七百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