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18,721元,應徵裁判費342,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