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蜜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