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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告
愛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2
被告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複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愛德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愛華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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