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77號

聲請人
弘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77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欣順股份有│台灣銀行鹿港分│95年4月17日 │68,250元 │AP0000000 │ ││ │限公司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