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77號聲 請 人 弘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杰玲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77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灣欣順股份有│台灣銀行鹿港分│95年4月17日 │68,250元 │AP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