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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游秀雯

  • 原告
    林明源即全耀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81號聲 請 人 林明源即全耀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杰玲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81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廣達銘企業有限│保證責任彰化縣│95年5月30日 │27,570元 │CA0000000 │ │ │ │公司黃錦期 │鹿港信用合作社│ │ │ │ │ │ │ │頂番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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