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67號聲 請 人 高品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巷15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 │本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67號│ ├──┬───────┬─────────┬───────┬───────┬────────┬────────┬──┤ │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金雨企業股份有│交通銀行彰化分行 │95年1月20日 │95年3月3日 │98,435元 │CP0000000 │ │ │ │限公司顧熾松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