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請人
高品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巷15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67號│├──┬───────┬─────────┬───────┬───────┬────────┬────────┬──┤│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新臺幣) │ │ │├──┼───────┼─────────┼───────┼───────┼────────┼────────┼──┤│001 │金雨企業股份有│交通銀行彰化分行 │95年1月20日 │95年3月3日 │98,435元 │CP0000000 │ ││ │限公司顧熾松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