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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1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162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昌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萬全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0162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4年5月25日 │1,000,000元 │94年6月8日│PA0000000 │├──┼─────────┼───────────┼───────────┼───────────┤│002 │94年6月5日│1,000,000元 │94年6月8日│PA0000000 │├──┼─────────┼───────────┼───────────┼───────────┤│003 │94年6月10日 │1,000,000元 │94年6月10日 │PA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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