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8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899號
- 債權人
- 樺笙企業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債權人樺笙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樺笙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陳家堂」?並請提
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補正本票(票號:CH722409)清晰之影本一份。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